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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介绍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目前已有包括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在内的176个国家加入该公约。


保护范围:

《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主要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商标和专利的申请人从首次向某一成员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可在一定期限内(商标、外观设计为6个月,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就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并以首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

3.独立性原则: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的条件,由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

4.强制许可原则: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自申请之日起4年期内,或者自批准专利之日起3年期内)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某项专利时,有关成员国有权依法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

5.驰名商标保护:无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取得商标注册,各成员国都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商标,并且拒绝他人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6.展览产品临时保护:成员国应依法对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所包含的专利和商标提供临时保护,展览会指的是在各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官方展览会,或经官方认可的展览会。


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签订,目前已有包括中国、美国、德国、日本在内的172个国家加入该公约。


保护范围:

《伯尔尼公约》的保护范围是著作权,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图书、演讲、戏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科学方面的图表等),和演绎作品(翻译、改编、乐曲整理等)。


主要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

2.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在成员国中享受和行使《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3.独立保护原则: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

4.最低保护限度原则:各成员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必须达到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公约特别规定的作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5.保护权利:公约既保护人身权(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又保护财产权(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电影权)。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定》,于1994年1月1日签订,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


保护范围:

《TRIPs协定》的保护范围是: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7种知识产权,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主要内容:

1.协议涵盖了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类型的多边条约,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除了特殊情况外,所有成员均不得有任何保留。

2.协议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及执法程序作出规范,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3.协议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各成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并将违反协议规定直接与单边及多边经济制裁挂钩。


四、《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该协定经多次修改后,与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统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目前已有包括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在内的95个国家加入马德里体系。


规定范围:

《马德里协定》规定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注册程序。


主要内容:

1.申请人条件: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

2.拟注册商标条件:已在任一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

3.注册程序:申请人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如申请得到核准,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指定的成员国进行审查。被指定的成员国可在1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并说明理由,凡在1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声明的,视为已同意商标注册。

4.保护范围和期限: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申请人指定的国家,保护期限由被指定国的法律规定。


五、《专利合作协定》

《专利合作协定》(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于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目前已有包括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在内的148个国家加入《专利合作协定》。


规定范围:

PCT规定了PCT国际申请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申请程序。


主要内容:

1.PCT国际申请定义:PCT国际申请是专利申请途径,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由申请人指定的国家承担。

2.适用范围:PCT国际申请只包含发明和实用新型。

3.申请程序:PCT国际申请需要依次经过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阶段指的是申请人向受理局或国际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受理局将进行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进入国家阶段,即由被指定的国家局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

4.保护范围和期限:所获专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决定授予申请人专利的国家,保护期限由授权国的法律规定。


六、《欧洲专利公约》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于1973年在德国慕尼黑签订。目前已有包括欧盟28个成员国在内的38个国家加入《欧洲专利公约》。


规定范围:

《欧洲专利公约》规定了欧洲专利申请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申请程序。


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欧洲专利申请只包含发明和实用新型。

2.申请程序:申请人向欧洲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如申请得到核准,由欧洲专利局公布,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获得欧洲专利证书。

3.保护范围和期限:所获专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决定授予申请人专利的国家,保护期限由授权国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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